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:
2015年4月6日,福建省漳州古雷的腾龙芳烃(漳州)有限公司二甲苯装置发生爆炸着火重大事故,造成6人受伤,直接经济损失9457万元。
根据《腾龙芳烃(漳州)有限公司“4·6”爆炸着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》认定,你单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,未经业主同意,将项目分包给扬州市扬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二十九条和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对事故负有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我部于2016年8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《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建市罚听告字〔2016〕68号)。
根据你单位的申请,我部召开听证会,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。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致函我部,认为你公司在腾龙芳烃“4·6”事故后全力帮助修复整改,主动减轻违法分包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,建议依法从轻对中石化四建公司的行政处罚。经研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。
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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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2月11日
抄送: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,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。